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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影視聽中心公有財產得以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之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之對象、租金、權利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運用事項,由影視聽中心訂定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文化部備查。
前項之出租、委託經營或授權利用,應以書面訂定契約,載明租金、權利金、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契約應予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