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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內新聞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政府重要施政與行政院院長公務活動之新聞發布及新聞聯繫。
(二)行政院相關會議及本局主管業務之新聞發布。
(三)重大慶典及突發事件之新聞處理。
(四)新聞從業人員參觀國家重要建設及採訪政府要聞之聯繫安排。
二、第二科:
(一)電視宣導短片及電視節目之策製。
(二)廣播宣導節目之策製。
(三)電影宣導短片之策製、拷貝及分發。
(四)國歌影片之策製、拷貝及分發。
(五)廣播電視宣導短語之運用。
(六)配合各部會專案進行宣導。
(七)電腦網路宣導之策劃及執行。
三、第三科:
(一)政府政策宣導工作之策劃及年度計畫之策訂。
(二)政府公共關係之策劃及推行。
(三)政府機關公共關係單位之聯繫及在職人員訓練之辦理。
(四)政府新聞聯繫工作之策劃協調及聯繫人員名冊之編印發行。
(五)民眾來函之處理。
(六)各項施政宣導專書與文宣品之編印及運用。
(七)政府施政文宣通路之規劃及執行。
四、第四科:
(一)國內新聞紙、雜誌、廣播、電視與電腦網路之輿情蒐集及研析。
(二)行政院重要施政輿情議題回應處理之追蹤。
(三)辦理民眾關心議題及政府施政滿意度之民意調查。
(四)民眾致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郵件之處理及重要意見反應之彙整報院

(五)本處綜合性業務及不屬本處其他各科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