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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酌予提高補(捐)助經費:
一、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向本署提出申請設施場所認證,且取得認證未滿兩年。
二、已取得設施場所認證且最近一次經依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評鑑優異。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