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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施藥器材及安全防護設備維護、管理之監督。
二、製作病媒防治施作計畫書。
三、環境用藥稀釋、使用之管理。
四、執行病媒防治業務時,應在施藥現場執行督導工作。
五、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
六、發生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事故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措施及協助向事故發生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通報作業,並應協助清理復原管理作業。
七、有關病媒防治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