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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應於境內處理,且不得直接以焚化或掩埋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