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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應取得自行處理許可文件之事業及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其應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或異動時,應指定取得同一等級以上合格證書之專業技術人員代理。
前項設施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連續十五日以上時,其設施機構應指定具同一等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
前二項設施機構指定代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公告或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