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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操作許可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表。
二、清除、處理管理員證明文件。
三、廢棄物清除設施及清運機具車籍資料清冊。
四、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
五、試運轉功能檢驗報告書。
六、污染防治監測報告書。
七、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