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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標準修正前已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依本法取得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清理或再利用之相關許可,其審查核准或許可內容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後應辦理變更或異動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變更或異動。
因本標準修正而須增設之相關設施,於本標準發布後一年內應完成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