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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屬新開發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以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之召集人或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臨時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負責執行緊急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