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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申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屬公告指定前已設置之設施,應檢具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屬公告指定後設置之設施,應檢具設施設置許可證影本。
二、完成設置之設施相片及圖說。
三、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之相片及圖說。
四、設施之操作時間、操作條件及維護計畫之資料。
五、試車噪音檢測報告書。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