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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相關申請,應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組成審查小組,必要時得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於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項提送資料,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