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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老舊汽車汰舊換新溫室氣體減量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自行或委託車輛製造廠或銷售商,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填具申請資料:
一、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書;新購車輛及淘汰老舊汽車所有人非同一人,應檢具由新車實際購買人及淘汰老舊汽車所有人共同簽署之保證書,由新車實際購買人提出申請。
二、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外籍人士應檢具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及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但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且於取得永久居留證之日起購車,免檢具所得納稅證明影本,並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三、回收或報廢時未逾指定檢驗日期且已完成定期檢驗合格之行車執照影本,或檢附由公路監理機關出具同等效力之證明文件。
四、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證明聯)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汽車異動登記書(報廢證明書)影本。
五、新購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六、新購車輛之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並註明申請者之姓名及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申請者姓名及牌照號碼時,應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申請者或交車經銷商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七、獎勵金核撥聲明書。但新車實際購買人與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屬同一人者,免附。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申請獎勵者符合指定網站平台資料檢核時,免檢具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