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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業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排放量盤查,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以下簡稱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下簡稱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以下簡稱資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