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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交由新購電動二輪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電動二輪車製造廠或經銷商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領據。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二行程機車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四、新購電動二輪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姓名及車架或牌照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及車架或牌照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或交車之電動二輪車經銷商以人工手寫並加蓋發票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新購電動二輪車為電動機車者,須另檢具其行車執照影本。
五、新購電動二輪車之整車及車架或牌照號碼相片。
六、申請補助切結書。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