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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同意籌設之機車排氣檢驗站,應於同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
一、申請表。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籌設證明文件。
三、汽機車排放控制系統及惰轉狀態訓練合格證書。
四、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標準氣體及電腦設備之證明文件。其中電腦軟體、排氣分析儀及標準氣體應使用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且於有效期限內者,電腦及周邊設備之項目及規格如下:
(一)中央處理器:Intel Pentium4 2.4GHz同等規格以上。
(二)記憶體:1GB以上。
(三)作業系統:支援安全性更新版本。
(四)網路頻寬:下載2M及上傳256K以上,且專線專用。
(五)顯示器:十九吋以上。
(六)拍攝裝置:足以清晰拍攝機車車牌。
(七)喇叭裝置:足以清晰播放電腦軟體語音。
五、現場完工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