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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以引擎族為基本單元申請或變更合格證明,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請系統所定格式、附錄一或附錄二規定應檢具文件及遵循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申請人應依前項規定之申請方式、格式、應檢具文件及應遵循事項,先向查驗機構申請取得查驗報告書,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請系統,查驗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圖表附件:
附錄一、申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應檢具文件及遵循事項.PDF
附錄二、申請重型柴油汽車引擎合格證明函應檢具文件及遵循事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