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加油設施設置真空輔助式油槍油氣回收設備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先進行書面審查。經書面審查通過者,中央主
管機關即依核定之計畫書進行油氣管線液體阻塞測試及油氣回收設備功能
測試,經測試合格者,始取得補助資格。
前項油氣回收設備功能測試,係指加油槍抽氣量與加油量比率測試及油氣
管線壓力衰減洩漏測試。
申請文件、油氣管線液體阻塞測試或油氣回收設備功能測試結果,有欠缺
或未通過時,中央主管機關即通知申請補助者限期補正或改善,油氣管線
液體阻塞測試及油氣回收設備功能測試,改善次數以一次為限,總補正及
改善日數不得逾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未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駁回其申
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