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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綠帶,指短草或地被植物所覆蓋,且面積超過三十平方公尺之土地,其樹木栽種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每十平方公尺應有一株以上高度為四公尺以上之成木。
二、每二十平方公尺應有一株以上高度為四公尺以上之成木,二十株以上高度低於四公尺之矮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