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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優先進用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