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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認證單位誤發技能職類證書者,應限期通知相對人繳回,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