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標準實施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及設備評鑑之單位,應依據各職類「承
辦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 (以下簡稱自評表) 自
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連同自評表一式二份備函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評鑑:
一、設立、登記許可或立案證明。
二、土地、建築物所有權狀。但公立機構不在此限。
三、二年以上之租約或借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