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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申請。
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符合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服務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書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