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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宣導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本法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及醫療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或經依法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及醫療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能復健、職業重建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