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具備前條顧問機構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執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款設立登記之營業處所,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取得G2使用類組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三、顧問人員名冊(如附表三)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如附表四)影本。
四、具結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申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