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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準,繼續加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