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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條所定生活補貼之資格者,按補助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之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依下列基準一次發給,並得直接匯入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一、月投保薪資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二、月投保薪資未超過新臺幣二萬四千元者,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所定生活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