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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辦法施行前各廠礦原已雇用之工人,得免予補訂書面契約,仍從其原有
規定;其有關解雇及資遣事項仍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