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輸入前條規定特定物品者,輸入人應先檢附下列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風險評估通過後,始得依前條規定申請輸入:
一、基本資料:商品名稱、授粉昆蟲或生物防治體之學名、國外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使用方法及範圍、使用期間之管理措施等。
二、授粉昆蟲或生物防治體之生物學資料:包括生活史、移動能力、滯育或休眠特性、競爭性、寄主範圍、雜交特性、天敵或寄生物、疫情資料。
三、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風險評估時,得參考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等相關國際標準,對其外來入侵風險、可能隨其引進有害生物風險及風險管理措施進行評估。
風險評估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輸入人或由輸入人洽輸出國官方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實地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入人負擔,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風險評估通過可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之授粉昆蟲或生物防治體,植物檢疫機關應公布於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