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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參加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者,其缺課時數分別達共同科目或專業技術科目訓練時數五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