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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藥檢查人員執行檢查任務時,應作成檢查紀錄,受檢場所之陪同人員應於檢查紀錄簽名或蓋章。
前項受檢場所之陪同人員無故拒絕於檢查紀錄簽名或蓋章者,農藥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上詳實記載,並由在場之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