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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或植物產品運輸途中經由特定疫病蟲害疫區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以密閉式貨櫃裝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在輸出地使用印有編號之封條將貨櫃開啟處封妥。輸入後未經檢疫人員拆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自行破壞封條開啟貨櫃。
二、應於檢附之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大提單(B/L) 或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可之文件上註明貨櫃號碼及封條號碼。
港口或機場之海關或聯檢單位為業務需要而逕予開啟貨櫃者,船務或航空公司應提具經海關或聯檢單位證明之貨櫃封條異動紀錄,憑以核對貨櫃號碼及加封封條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