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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兼製其他藥品或環境衛生用藥者,應有具隔離效果之獨棟廠房,及各自獨立之空氣處理系統。
藥廠兼製環境衛生用藥者,其環境衛生用藥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及原料倉庫,應與動物用藥品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外圍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離。
藥廠與製造人用藥品之場所、設備,均應分開,不得在未隔絕之同一建築物作業。但使用符合動物用藥品規格製造人用藥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