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劣藥,係指已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
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者。
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