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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應於犬、貓到達港、站時,檢附輸入同意文件、輸出國檢疫機關簽
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海運、空運提單或海關申報單影本,向到達港
、站之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