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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七條規定獸醫師執業之機構為:
一、公立獸醫診療機構。
二、私立獸醫診療機構。
三、聘用專職獸醫師或獸醫佐之動物飼養場。
四、動物衛生檢驗研究機構。
五、動物檢疫機關。
六、動物防疫機關。
七、動物用生物藥品廠。
八、農會。
九、屠宰場。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