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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參加農險基金所辦理各該個別保險商品勘損技術課程並達主管機關所定時數之證明文件,得申請換發新證書。但依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參加課程逕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