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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民投保農產業之水稻保險者,應於投保時填具申請書及委任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申請保險費補助,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核保後,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並應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主管機關比對。
二、主管機關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回復保險人媒體資料比對結果,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保險人應於投保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農民委任書影本及保險費補助清冊等資料向主管機關請領補助款。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補助金額後,應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充抵保險費。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請農險基金先行墊撥予保險人。
前項委任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補助款核發時,委由保險人代為受領補助款並充抵保險費。
二、核發補助款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時,委由保險人自應退還之保險費中扣抵補助款,並返還主管機關。
三、有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事時,委由保險人辦理返還、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