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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
報,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一、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公私
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
生之交易。
二、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同一客戶透過同業存款
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其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而現金交易達一定金
額以上者,仍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三、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四、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交易種
類及金額之代收款項交易。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
留存。
前項第一款所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受委託範圍內所生之
交易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