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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機構辦理信用交易應揭示之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年百分率,指消費者依授信利率及相關費用標準計算之應付所有總費用,以借款本金計算之年百分率。
年百分率應以內部報酬率法計算之;其計算方式如附表。
對於類似融資協助之信用承諾、透支授信及附有授信選擇之融資工具,採循環動用信用額度者,得以循環利率或授信利率代替年百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