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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之金融專業程度係指信用部應具有申請各該項業務之四位以上員工,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各該項業務相關專業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執照,或其舉辦之各該項業務相關專業測驗並持有合格證書。但偏遠地區人力不足,經全國農業金庫輔導,且不影響客戶權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