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會、漁會應指定專任稽核人員辦理信用部稽核工作,其人數視業務量之多寡酌定之。稽核人員應每半年向理事會及監事會報告稽核業務及信用部內部控制執行情形。
信用部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其稽核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其他非信用部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