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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關 (構) 在權限範圍內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並審查使用CAS標章之申請案。
二、辦理前款申請案現場評核作業相關事宜。
三、提供各項與CAS標章驗證有關之技術輔導。
四、受託與CAS標章使用者簽訂契約。
五、辦理CAS標章產品及生產廠 (場) 之追蹤查驗及產品抽驗結果通報

六、處理消費者申訴CAS標章相關事項。
七、處理CAS標章被擅自使用或仿冒等違規事項。
八、辦理CAS標章相關業務檢討會或研討會。
九、推廣宣導CAS標章。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有關CAS標章相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