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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畜禽飼養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飼養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填具展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及檢附原畜禽飼養登記證,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審查,符合規定者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展延並換發新證。
圖表附件:
附件三畜禽飼養登記證展延申請書.PDF
附件三畜禽飼養登記證展延申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