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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疫苗以點眼或點鼻接種時,須以原廠所附並經冷藏之稀釋液配製;噴霧接
種時,須再以生理食鹽水配製,一次配置以三十分鐘以內能使用完畢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