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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牧場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登記之牧場,所須之家畜禽最少在養頭數如下:
一、種畜牧場:
種牛四十頭,種馬二十頭,種羊五十頭,種豬六十頭,種兔一百隻,
種鹿三十頭。
二、種禽牧場:種雞、種鴨、種鵝及種火雞均為五百隻。
三、生產牧場:
牛四十頭,馬二十頭,羊一百頭,豬二百頭,鹿四十頭,兔四百隻,
家禽三千隻,或五百頭以上之各種家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