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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乳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乳牛、乳羊飼養業者,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凡飼養滿一個月齡以上之乳牛、乳羊,應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登記,並應隨時申報動態。
二、應有牛 (羊) 舍、擠乳室、運動場、糞尿處理設施及用水設備,但舍
飼者免設擠乳室。
三、應接受農業、衛生主管機關防疫上所採措施。
四、所生產生乳,不得摻雜任何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