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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文件,除統一編號外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或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一項變更申請,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