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 (以下簡稱養殖漁業) ,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
,向魚塭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經鄉 (鎮、市、區) 公所勘
查後,轉報縣 (市) 政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縣 (市) 政府認
為有實地查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 (單位) 複查: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
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 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項之證明文件。
三、水權狀、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