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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 (以下簡稱養殖漁業) ,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
,向魚塭所在地鄉 (鎮、市、區) 公所提出,經鄉 (鎮、市、區) 公所勘
查後,轉報縣 (市) 政府核發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縣 (市) 政府認
為有實地查證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 (單位) 複查: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
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 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項之證明文件。
三、水權狀、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或其他合法用水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