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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漁會發動漁船互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協調泊於港內之漁船前往救助。
二、協調臺灣地區漁業廣播電台、漁業通訊電台,呼叫在遇難漁船附近作
業之漁船前往救助。
三、將救援措施通知遇難漁船及搜救協調中心。
港內漁船出港前往救助時,漁會應發給證明,並協調當地主管檢查單位以
最迅速程序施檢後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