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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自然地景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符合之指定基準及具體內容。
二、保存完整之程度。
三、指定、變更範圍或廢止之緣由及理由。
四、土地權屬、範圍、面積及位置圖(地質公園可包含分區規劃)。
五、指定範圍之影響。
六、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
七、保存、維護方案及可行性評估。
八、面臨之威脅、既有保存、維護措施及未來之保育策略。
九、說明會或公聽會之重大決議。
十、管理維護者。
十一、預期效益。
十二、應遵行事項。